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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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