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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货超市与深圳华**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与被告丽水**货超市、缙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诉讼费用;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丽水**货超市、缙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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