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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温岭**食府乐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温岭市金碧辉煌食府乐园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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