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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东皇太一自助KTV厅与中国**权协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诉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东皇太一自助KTV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东皇太一自助KTV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权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权协会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东皇太一自助KTV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1元,减半收取840.5元,由原告**作权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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