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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有限公司与陈**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高民终字第826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浦**有限公司(简称浦**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浦**出版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6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浦**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由上海浦**有限公司负担(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七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八元五角,由由上海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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