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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582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科学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3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沈**,被上**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彭*、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6年6月5日,刘**、李**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刘**委托李**为《三点一测丛书》初二、初三物理分册的执笔人,李**同意主编刘**享有该丛书分册的著作权。同日,刘**及案外人吴*用作为乙方与案外人杨**(甲方)就《三点一测丛书》的编写及出版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一、乙方委托甲方代表作者与科**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二、稿酬由甲方支付;三、《三点一测丛书》成立编委会,甲方代表杨**出任主编(以希扬笔名出现),乙方代表刘**、吴*用出任副主编,编委会成员由双方协定。1996年7月5日,科**版社以龙门书局的名义与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主要约定:科**版社在自1996年6月3日起的4年内享有《三点一测丛书(27本)》的专有出版权。科**版社于1996年6月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1997年出版了该书的第1次修订版,1998年出版了该书的第2次修订版,1999年出版了该书的第3次修订版,刘**、李**确认对前述《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第一版及第1-3次修订版的出版及报酬支付情况没有异议。2000年起至2003年,科**版社陆续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4-7次修订版,署名作者为清华附中物理组编,书号延续使用了该书第三次修订版的书号。该书第4-7次修订版更换了前言(其中第7次修订版为“编者的话”),但每次修订版的前言中均称系在前次修订版的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或调整。科**版社提交了以龙门书局的名义与清华**中学于2000年3月9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法院委托中国**中心就《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3次修订版与第4-7次修订版的异同性进行了对比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人民法院认为,科**版社关于刘**、李**对该书第4、5次修订版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涉案委托合同及科**版社出版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刘**享有该书的著作权,而李**享有该书主编的署名权。鉴于没有证据表明案外人杨**自李**或刘**处受让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的著作权,涉案《图书出版合同》的实际双方应为刘**、李**与科**版社。由于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4年,因此除非征得刘**许可,科**版社在1999年7月以后即不得再版李**编写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科**版社于2000年至2003年再次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第4-7次修订版,虽然被告称该书第4-7次修订版系清华**中学的独立、重新创作,但该第4-7次修订版不仅延用了李**编著的以前版本的书名,而且体例及相当部分的内容与李**编著的以前版本的该书也相同。不仅如此,在该书第4-7次修订版的前言中也明确说明系在以前版本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而来。因此,科**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构成对刘**就涉案图书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构成对李**享有的主编署名权的侵犯,科**版社应承担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刘**、李**主张科**版社侵犯了涉案图书的修改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科**版社对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质疑,但是该报告在整体对比上所作结论基本正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涉案书籍属教辅图书,其必然要符合国家教育大纲及教材的要求,因此其中涉及的大量的定理性、概念性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极为有限且多数属公有领域。而其中涉及的例题、习题一般也属共有领域范畴,该图书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体例的编排与选择上。对科**版社提出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体例系参照国家统一编写教材的体例进行编写的说法,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书籍的作品性质、使用领域、科**版社的过错程度、获利水平、涉案书籍编写体例,并结合鉴定报告的结论等因素,确定科**版社应承担的赔偿的具体数额。

北京**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科**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二)科**版社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就其侵犯李**署名权的行为,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科**版社负担);(三)科**版社赔偿刘**经济损失十万元;(四)驳回刘**、李**其他诉讼请求。

刘**、科**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刘**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项,依法改判科**版社赔偿刘**60.7万元,并由科**版社负担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理由是科**版社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明确,获利巨大,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程度严重、侵权持续时间长,故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

科**版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李**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科**版社出版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4-7次修订版是由清华附中教师独立创作的作品,属于教学辅助用书,其体例、内容同相关教材相一致。《三点一测丛书》整体策划是由案外人杨**负责完成的。科**版社已将“三点一测”丛书名称进行了商标注册,有使用的权利。中国**中心的鉴定报告认定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原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分担不合理。

李**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5日,刘**、李**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主编、著作权人刘**决定委托李**为《三点一测丛书》初二、初三物理分册的执笔人,李**同意按委托人、主编刘**的要求,参加丛书的部分编写工作,并同意主编刘**为唯一著作权人,享有该丛书分册的著作权。

在刘**与李**签订前述合同的同日,刘**及案外人吴*用作为乙方与案外人杨**(甲方)就《三点一测丛书》的编写及出版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一、乙方委托甲方代表作者与科**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二、稿酬由甲方支付,标准为高中部分以出版社支付稿酬办法按35元/千字,初中按33元/千字支付,印数稿酬从第2万套印刷开始,按国家基本印酬付酬标准规定8%支付乙方,超过10万套按印酬标准30%支付(执行按国家标准);三、《三点一测丛书》成立编委会,甲方代表杨**出任主编(以希扬笔名出现),乙方代表刘**、吴*用出任副主编,编委会成员由双方协定;四、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修订稿双方另议,工作由乙方完成;五、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议。双方在合同结尾处签字的情况为,甲方:河南**志社代表杨**、乙方:沈阳市**实验中学代表刘**、吴*用。

辽**验中学书面声明此协议系刘**个人行为,与该校无任何关系。

1996年7月5日,科**版社以龙门书局的名义与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主要约定:科**版社在自1996年6月3日起的4年内享有《三点一测丛书(27本)》的专有出版权,杨**保证交付给科**版社的书稿符合质量要求且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问题,否则其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科**版社因此受到的损失,科**版社同时有权解除合同;杨**应于1996年5月前将合格书稿交付科**版社,科**版社应于1996年8月10日前出版;出版后3-4个月内,科**版社按初重版定价×7%(版税率)×印数的标准向杨**支付版税,初版平均印数在2.5万册以上。

科**版社在签订上述《图书出版合同》的同月即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该书版权页写明主编为李**,印数2万册、定价9元、书号为ISBN7-80111-195-8/Gu0026#8226;124。杨**为该书作序,署名编者的前言中倒数第二段写有“本书由具有四十年教学经验的李**同志主编,参加编写还有关**、张**。其中,第一、二、三、十四章由张**编写,第十一、十二、十三章由关**编写,其余各章由李**编写”。在该书的版权页之后序言之前为《三点一测丛书》编委会的署名,具体为:名誉主编雷**,主编希*,副主编刘**、吴*用,编委岑**、王**、郎伟岸、高**、王**、宋*、杨*、李**。

科**版社于1997年出版了该书的第1次修订版,包括前述第一版在内,该书印数达207000册。该第1次修订版的署名情况、定价、书号无变化,但前言倒数第二段的内容变为“本书由具有四十年教学经验的李**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关俊奇和张**。”

科**版社于1998年出版了该书的第2次修订版,此时包括前述第一版及第1次修订版在内,该书印数已达488000册。该第2次修订版的署名情况无变化,定价改为8元,书号改为ISBN7-80111-365-9/Gu0026#8226;287,前言倒数第二段的内容变为“本书由李**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张**等,本次修订版由张**执笔。”

科**版社于1999年出版了该书的第3次修订版,此时包括前述第一版及第1、2次修订版在内,该书印数已达791000册。该第3次修订版的署名情况无变化,定价改为8.5元,书号改为ISBN780111-597-X/Gu0026#8226;512,前言倒数第二段的内容变为“本书由李**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张**等,本次修订版由杨*执笔。”

刘**、李**确认其对前述《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第一版及第1-3次修订版的出版及报酬支付情况没有异议。

刘**、李**提交了关**、张**、张**、杨*的书面声明,内容为上述四人确认其在该书首次出版及修订再版的过程中完成的工作的性质为劳务性辅助工作,不享有该书的著作权,该书的作者为李**,其享有该书的唯一著作权。

2000年起至2003年,科**版社陆续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4-7次修订版,署名作者为清华附中物理组编,书号延续使用了该书第三次修订版的书号,定价分别为9元、10元、11元、11元。第4-7次修订版的印数为84.6万册。编委会的署名改为:名誉主编雷**,主编希*,副主编吴**、赵**、董**,编委为金*向、周*、倪**、周**、李**、王*。该书第4-7次修订版更换了前言(其中第7次修订版为“编者的话”),但每次修订版的前言中均称系在前次修订版的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或调整。科**版社提交了其以龙门书局的名义与清华**中学于2000年3月9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的甲方为清华**中学,乙方为科**版社,双方主要约定:科**版社享有清华**中学编写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中部分共计12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科**版社以60元/千字的标准付酬,另加1%的千册印数稿酬。

科**版社还提交了一份其与案外人杨**于2000年4月21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主要写明科**版社享有初中部分共计12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科**版社按照定价×3%(版税率)×印数的标准向杨**付酬。科**版社称后一份合同仅是基于对杨**就该套丛书的创意、策划及出版所作出的贡献进行补偿而签订的。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中国**中心就《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3次修订版与第4-7次修订版以及科**版社提供的在先出版的教材、教辅图书的异同性进行了对比鉴定,结果为:

1、第四、五、六、七版与第三版书名相同;

2、在体系结构方面,第四、五版与第三版基本相同,第六、七版与第三版相似;

3、在文字表达方面:

(1)第四版与第三版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约有13804字,其中与来源也相同或相似的约有1176字。除去与来源相同或相似的字数外,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占第三版的比例约为6.79%,占第四版的比例约为5.22%。第四版与第三版约有38幅相同或相似的电路图或示意图;

(2)第五版文字表达与第四版基本相同;

(3)第六版与第三版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约有11368字,其中与来源也相同或相似的约有1176字。除去与来源相同或相似的字数外,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占第三版的比例约为5.5%,占第六版的比例约为3.7%。第六版与第三版约有25幅相同或相似的电路图或示意图;

(4)第七版文字表达与第六版基本相同。

刘**、李**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科学出版社则提出以下意见:有些对比之处不够准确;适用的一些推断缺乏依据。

此外,一审法院还就科**版社提供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物理》第二册与涉案《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第3-7次修订版的编书体例进行了比对,二者体例不同,《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3次修订版与第4-7次修订版的编书体例相同。

刘**、李**主张科**版社于2000年6月出版《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第4次修订版后,其即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科**版社主张权利,科**版社也曾于2002年1月、5月将买断该书著作权的合同文本寄给刘**寻求解决双方纠纷。为支持前述主张,刘**、李**提交了科**版社寄给刘**的合同文本。科**版社对该合同文本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合同文本并未签订也未履行,因此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科**版社于2000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点一测”注册商标,有效期到2010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中的图书。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图[1993]1188号文件的批复,科学出版社恢复使用龙门书局名称作为该社的副牌使用。

刘**于2002年6月11日以科**版社出版《三点一测丛书》第4-7次修订版的行为(包括本案争议的书籍在内)对其构成侵权为由,向沈阳**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科**版社在答辩期内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成立,该院根据生效裁定将该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正式受理该案,后刘**于2003年12月1日撤回该案起诉。

上述事实,有刘**、李**签订的《委托合同》、刘**及案外人吴**、杨**就《三点一测丛书》的编写及出版签订的《协议书》、科**以龙门书局的名义与杨**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一书的3、4、5、6、7版、科**以龙门书局的名义与清华**中学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北京市**修学校出具的对比意见、相关证人证言、涉案图书内容的对比材料、注册商标证书、中国**中心鉴定报告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一版及第1-3次修订版上均署名李**编著。科**版社虽主张包括《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在内的《三点一测丛书》是由杨**策划,但刘**、吴**与杨**签订的《协议书》载明杨**是受作者委托与科**版社就《三点一测丛书》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科**版社不能证明杨**是《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的作者。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是《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一版及第一至三次修订版的作者,根据刘**与李**签订的《委托合同》,刘**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李**享有该书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属同步教学辅助书籍,在章节顺序上必然与教材相一致。《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3次修订版在各章节项下采用了“三点一测”的体例进行编排,该体例有别于教材的体例,具有独创性;在具体内容上的选择及排列上也具有独创性。因此,《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3次修订版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科**版社出版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三物理》第4-7次修订版的体例与该书第3次修订版的体例基本相同,第4-7次修订版各章节项下的具体内容与该书第3次修订版也有部分相同或相似,科**版社在出版该书第4-7次修订版时未征得刘**的许可,且未给李**署名,侵犯了李**就该书享有的相应的著作人身权及刘**就该书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酬权。科**版社向鉴定机关提供了2000年以前出版的相关教材、教辅图书作为来源,鉴定机关亦将来源作为对比材料进行了对比,得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科**版社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因此,一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并无不当。本案不涉及该书“三点一测”注册商标的问题。科**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书籍的作品性质、科**版社的使用情况、科**版社的过错程度、获利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科**版社应赔偿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刘**关于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科**版社和刘**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八十元,由刘**、李**负担二千零八十元(已交纳),由科**版社负担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一万五千元,由刘**、李**共同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科**版社负担一万二千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八十元,由刘**负担五千五百四十元(已交纳),由科**版社负担五千五百四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ΟΟ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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