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等与陈*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中**视台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有限公司、中**视台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06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有限公司、中**视台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中**视台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九十元,由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九十五元,由深圳市**有限公司、中**视台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ОО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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