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娱乐信报社与陈*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高民终字第36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娱乐信报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娱乐信报社以其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娱乐信报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娱乐信报社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宗*和北京娱乐信报社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六十五元,由北京娱乐信报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Ο七年三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