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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版社与孟**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6)高民终字第822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人民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孟**原任中国人**军画报社(简称解放军画报社)记者,在工作期间接受组织工作安排,拍摄了多幅具有历史意义的摄影作品。解放军画报社于2005年9月30日出具证明,内容为:人**版社出版的《黄**自述》一书中使用以下摄影作品为孟**拍摄:294页,1958年5月中**委秘书长黄**(站立者)在军委扩大会议上讲话(资料号171646);296页下图,1959年1月黄**(右)在北京西直门火车站送赴北大荒的转业军人(资料号:170881)。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孟**当庭提交了摄影作品“1959年的黄**”及“总参谋长黄**(时间约在1959年)”的底片。人**版社对此不持异议。

《黄**自述》一书由黄**讲述、由其夫人及子女记录整理,署名为黄**,于1994年10月由人**版社出版发行第一版。

2004年12月,人**版社与黄**的女儿黄*就《黄**自述》(增补本)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对出版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书第二版增补了部分内容,并于2004年12月出版发行。该书增补的内容包括:第294页图“1958年5月中**委秘书长黄**(站立者)在军委扩大会议上讲话”、第296页下图“1959年1月黄**(右)在北京西直门火车站送赴北大荒的转业军人”、第299页图“1959年的黄**”、第300页图“总参谋长黄**(时间约在1959年)”。上述四幅摄影作品均未署名。《黄**自述》一书再版、重印两次,共印刷13000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版社提出,《黄**自述》一书再版时增加的摄影作品均由黄**的女儿黄*提供。

2005年5月25日,孟**在北京**书店购买到人**版社出版的《黄**自述》,支付购书款26元。孟**为进行本次诉讼,支付交通费37元。

上述事实,有解放军画报社出具的证明、摄影作品底片、《黄**自述》一书、人民出版社与黄*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购书发票、交通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未经孟**许可,不在《黄**自述》一书中使用涉案四幅摄影作品;

二、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孟**书面赔礼道歉;

三、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孟**支付摄影作品使用费、诉讼合理支出等费用二千五百六十三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人**版社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人**版社负担(已交纳);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ОО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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