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天**限公司与北京寰**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寰**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之星公司)诉被告北京普视天润**公司(以下简称普视天**司)、北京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寰宇之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普视天**司、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寰宇之星公司诉称:寰宇之星公司经宇**公司授权,依法取得《幻想三国志II》计算机软件自2005年7月15日至2007年7月15日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并于2005年8月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2005年至今,普视天**司、天**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管理的猫谷网站上将上述软件解密后向公众提供收费下载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侵犯著作权经济损失4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普视天**司、天**公司辩称:原告称猫谷网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幻想三国志II》的软件,我方侵犯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诉状中所称“……将上述软件解密后向公众提供收费下载服务”缺乏事实依据,我方网站上已有明确提示相关软件“……来源于互联网,由网友上传……”等说明,猫谷网站收费并非对内容收费,而是对为用户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收费。仅是提供空间服务,游戏是网友提供上传的,收费是对网友提供空间的成本进行收费,从2006年开始到现在是测试期。即使根据原告授权合同的数量和价格,原告应得收益没有那么大。原告合同是涉外合同,没有进行公证认证。猫谷网是在2006年才申请下来,无法在2005年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是由普视天**司提供ICP号,经营是天**公司。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合同登记证书”没有相关“许可合同”支持。公证书06466号第7-29页,是两天的公证记录,在附件第三页,如果我方提供的是收费下载的情况,应该注册登录以后正式进入我方网站,从第7页开始,登录框已经是清空的,原告公证书上记载的用户名和密码还是清空的,而我方网站是必须进行登录后才能进行下载的,公证书存在问题。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产品封面显示,《幻想三国志Ⅱ》游戏由中国台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公司)制作。

2005年3月20日,宇**公司(甲方)与寰宇之星公司(乙方)就PC版计算机游戏软件《幻想三国志Ⅱ》产品签订产品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间为2年。2005年7月15日,双方又签订附件,授权产品名称:简体中文单机PC版计算机游戏软件《幻想三国志Ⅱ》的线上认证激活版。甲方将其研发、制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授权给乙方在规定的授权区域和期限内为独家总代理,乙方享有在授权区域内之网络下载销售和信息网络传播该产品的专有许可权利。产品预定零售价25元,乙方销售每个产品的转让金为6.25元,产品预定首批销售数量为1000个。以上合同的文字均为中文简体。

2005年8月22日,国**权局核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为软专登字第000080号,软件名称是《幻想三国志Ⅱ》PC版计算机游戏软件,合同登记人:寰宇之星公司,授权许可方:宇**公司,被授权许可方:寰宇之星公司,权利范围:部分权利,地域范围: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2005年7月15日至2007年7月15日。

(2007)京国证字第6466号公证书载明:2007年7月2日,登录互联网,进入Http://www.gomogo.cn(猫谷网)网站,在猫谷网首页“用户名”栏内输入“baiyun”及密码,成功登录后,网页末端显示“猫谷AllRightReserved,京ICP备05028050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文网文[2005]041号。点击“单机游戏”,在搜索栏内输入“幻想三国志”进行搜索,可搜索到“幻想三国志Ⅱ”,日期为2007年1月15日。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幻想三国志Ⅱ”,显示“幻想三国志单机游戏下载信息”,其中有收藏和立即购买按钮。注意事项显示:站内软件游戏含破解及注册码均由网上搜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如果下载回来的部分压缩包需要解压密码的话,解压密码就是:www.gomogo.cn。声明:本站所提供下载内容均为网友友情提供,请在下载24小时内删除,如果你喜欢本作品,请支持并购买正版。点击可以正常下载fs2p201.iso、fs2p202.iso、fs2p203.iso、fs2p204.iso四个文件,下载网址显示引用自猫谷网。将以上下载的文件刻录至空白光盘封存。

另查,http://www.gomogo.cn上登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包括:1、普视**公司独立拥有或与相关内容提供者共同拥有猫谷网站内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及网页涉及、编排等)的版权和/或其他相关知识产权。“gomogo”、“猫谷”为普视**公司的注册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2、猫谷站点上的游戏、图片、影音文档资料和程序代码等均为软件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个人、组织等)提供或者网友推荐而发布,除休闲游戏频道外的内容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如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本站一旦确认,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立即更正。3、猫谷站点对除休闲游戏频道外的提供下载的软件、影视和程序代码等不拥有任何权利,其版权归该软件和程序代码的合法版权拥有者所有,请用户在下载使用前必须详细阅读并遵守软件作者的“使用许可协议”或其他版权所有的署名……免责声明:本站单机游戏和动漫相关内容由SP或网友提供,猫谷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如果您认为包含有侵犯您合法权益的内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经核实后我们会先行撤销该内容并中止与该内容提供商的一切合作。被告天润威**司庭审中称,最早北京普视**公司的网站也是其制作的,在制作猫谷网站的时候使用了该公司的代码,ICP备案号的问题是美工制作网站时候的操作错误。

另查,gomogo.cn的域名原始是由普视天**司登记的,注册时间为2006年12月26日。京ICP备05028050号证书的ICP单位为北京**限公司。

再查,原告寰宇之星公司是电脑游戏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公司,相关游戏较受欢迎和瞩目,获得相关奖项。《幻想三国志Ⅱ》曾获得角色扮演类2005年度度玩家最喜爱单机游戏作品、2005年度玩家最喜爱单机游戏作品年度中文游戏、金普雷杯2005年度最佳单机游戏等奖项。

庭审中,被告天润威**司、普**公司承认,猫谷网由天润威**司负责运营,由普**公司提供资质支持。

经原告核实,本案所涉游戏产品在猫谷网上已找不到,被告已删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产品授权合同及附件、ICP备案查询记录、相关工商查询档案、公证书、相关证书、奖杯和奖状、报道以及被告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猫谷网版权声明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告提供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无法看出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北京**限公司的工商查询信息,因原告已撤回对其的起诉,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游戏产品、相关授权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原告寰宇之星公司经宇**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了《幻想三国志Ⅱ》软件自2005年7月15日至2007年7月15日在中国大陆地区之网络下载销售和信息网络传播该产品的专有许可权利。2005年8月22日,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授权期限:2005年7月15日至2007年7月15日。被告对合同签订地提出异议,认为应为在台湾签订,没有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虽然授权合同中未明确载明签署地点,但从授权合同的被授权地域、文字为中文简体等方面考虑,合同的签署地为中国大陆的可能性较大,且以上合同已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查进行了合同登记,如无相反证据,应认定以上合同的真实性。故本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软件的网络下载销售和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软件的专有许可权利。对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公证书显示,在猫谷网上提供了《幻想三国志Ⅱ》的下载服务,并有立即购买按钮。原告称下载是收费下载,但在公证书中无法看出涉案软件收费方式和金额或者有任何收费或付款方式的提示,原告提供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亦无法看出与本案软件下载的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所称收费下载一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网上内容均为网友友情上传,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公证书显示的内容表明猫谷网对相关软件进行了整理和介绍,并表示如果不能下载,请联系客服,如果下载回来的部分压缩包需要解压密码,解压密码就是www.gomogo.cn,可见猫谷网是内容提供商,其直接向公众提供了以上软件的下载服务,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作为主营游戏的网站,猫谷网通过提供游戏下载的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用户,而被告亦认可对于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收费的,应认为猫谷网从中获利或者具有其他形式的商业利益。猫谷网站使用的是普视天**司的资质(文**[2005]041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天**公司是猫谷网站的具体运营商,二被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在猫谷网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传播原告享有专有许可权利的软件产品的行为系由二被告配合方能完成,二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考虑到本案主要涉及财产性权利的侵害,并不涉及其他人身权利,通过经济赔偿已可弥补原告的损失,本院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索赔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网站的规模、原告的获利标准、单机版游戏的下载潜在用户量、被告可能的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普视天润**公司、北京天**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北京寰**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二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寰**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寰**限公司自行负担五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有限公司、北京天**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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