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五元,收取二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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