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权协会诉被告首都体育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权协会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首都体育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权协会撤回对被告首都体育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作权协会负担三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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