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迈**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迈**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迈**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五百六十二元五角(已交纳),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