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公司、被告北**贸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8年5月4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公司、被告北**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公司、被告北**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六十八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