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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有限公司诉北京八**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1292号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天空公司)诉被告北京八**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天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八**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现代天空公司诉称:2000年9月29日,北京**化公司与“新裤子”乐队成员彭*、庞*、刘*、尚笑签订了《出版合同书》,约定合作录制音乐专辑。同年,北京**化公司完成录制了“新裤子”乐队的音乐专辑《DISCOGIRL》,并委托国际**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国**出版社)、正大**作中心(以下简称正大中心)出版发行。该专辑收录了14首音乐作品,分别是《流行一代》、《DISCOGIRL》、《COMEBACK》、《我爱你》、《计算机》、《一瞬间》、《热情》、《MODERNSKY》、《LET’SGO》、《我们明天就分手》、《最尴尬的时刻》、《火车》、《SHEISTHEONE》、《空袭》。北京**化公司对录制的这14首录音音乐作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2002年4月26日,北京**化公司与现代天空公司签订了《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专辑《discogirl》录音制作者权转让给了现代天空公司。www.bala.com.cn是八**司所有、经营的网站。现代天空公司发现八**司未经其许可,通过www.bala.com.cn网站擅自向广大网民提供以上14首录音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遂于2007年2月5日至2月15日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现代天空公司认为,八**司侵犯了现代天空公司对前述14首录音音乐作品作为录音制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现代天空公司为获得以上著作权利,付出了巨大的财力,相关音乐作品均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八**司却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上录音音乐作品,且侵权使用数量众多,并经现代天空公司提出停止侵权的警告后仍然我行我素,置之不理,给现代天空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现代天空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八**司:1、停止在其所经营的www.bala.com.cn网站在线播放音乐专辑《discogirl》;2、向现代天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67元,共计28367元。

原告现代天空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化公司与“新裤子”乐队签订的《出版合同书》;2、2000年出版的音乐专辑《DISCOGIRL》封面、封底及内页;3、2002年4月26日北京**化公司与现代天空公司订立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4、商标注册证;5、(2007)京证经字第01333、13260号公证书及网页保全拷屏文件、音频下载文件及《DISCOGIRL》正版CD转音频文件刻录光盘;6、工商档案查询资料;7、公证费发票;8、北京**化公司声明;9、北京**化公司与正大中心、国**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10、中国**出版社证明;11、2005年出版的音乐专辑《DISCOGIRL》封面、封底及内页。

被告辩称

被告八**司辩称:我公司不是网站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未实施侵犯现代天空公司音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现代天空公司在起诉书中诉称www.bala.com.cn系我公司所有并经营及我公司通过www.bala.com.cn网站擅自向广大网民提供现代天空公司的音乐作品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希望法庭能够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看**限公司(以下简称看**司)《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八**司与看**司签订的《网站制作合同》;3、北京**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0年9月29日,北京**化公司(摩登**公司)(以下简称风景公司)(甲方)与“新裤子”乐队成员彭*、庞*、刘*、尚笑订立了《出版合同书》,约定自当日至2004年9月29日止,乙方为甲方完成录唱共计三张国语专辑,制作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委托甲方为唯一合法公司,能拥有其音乐专辑、其他产品出版权及附属产品生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为其他人录制任何形式之音乐专辑或节目出版制成品及不能通过任何途径发表任何形式之作品;乙方为甲方收录专辑母带为甲方完全拥有,且甲方拥有以上专辑之全世界使用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生产权、播放权、改编权及现在和未来所延伸之权利;乙方同意甲方以任何形式应用于EP、合辑、精选辑、有声音乐杂志、互联网及任何用途中;甲方有权授权他人运用以上权利;甲方独家拥有乙方之音乐专辑录制权及附属产品生产权。

2000年9月8日,风景公司与正大中心、国**出版社订立了《协议书》,就出版、发行“新裤子”乐队专辑《我爱你》录音制品作出约定。2000年11月23日,风景公司与正大中心、国**出版社订立《补充协议书》,约定在2000年9月8日协议书的基础上,将原协议中发行专辑名称改为新裤子乐队《DISCO女孩》。

后“新裤子”乐队的《DISCOGIRL》专辑CD光盘由国**出版社出版、正大中心发行。在光盘封面、封底及内页上均标明制作人为摩登**公司,并标注有现代天空公司的“ModernSky摩登天空”注册商标以及u0026copy;u0026(p)2000ModernSkyCo.,Ltd.该专辑收录有《流行一代》、《DiscoGirl》、《ComeBack》、《我爱你》、《计算机》、《一瞬间》、《热情》、《ModernSky》、《Let’sGo》、《我们明天就分手》、《最尴尬的时刻》、《火车》、《SheisTheOne》、《空袭》14首音乐作品。

2002年4月26日,风景公司(甲方)与现代天空公司(乙方)订立《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与“新裤子”乐队签订的《出版合同书》,已经录制了《新裤子—DISCOGIRL》等两张专辑,并委托国**出版社、正大中心出版发行;甲方将上述两张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音乐专辑的转让费10万元。

2005年,“新裤子”乐队的《DISCOGIRL》专辑CD光盘再次由中国**出版社出版,并由北京华**有限公司发行。专辑封面、封底及光盘上注有制作:“ModernskyMusic(ModernSky),出版:中国**出版社、发行:北京华**有限公司;(p)2000,2005ModernSkyentertainmentCo.,Ltd.

2007年8月23日,中国**出版社出具证明:“兹证明由我社出版的以下音乐专辑,是由现代天空公司独家提供录音版权(录音制作者权)。”该证明列表中有包括《DISCOGIRL》在内的22张音乐专辑。

2007年8月28日,风景公司发表声明,称:我公司在与乐队或艺人就录制音乐专辑签订的相关合同上以及相应音乐专辑出版物上标注的“摩登**公司”或“摩登天**限公司”,均是我公司对自己的习惯称法,并不存在该等有法律意义的实际主体,凡标注以上名称的均指我公司。2002年4月份我公司将录制的多张音乐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部分还有词曲著作权)以及尚未录制音乐专辑的相关合同权利转让给现代天空公司后,我公司即停止了唱片录制业务。“摩登**公司”或“摩登天**限公司”这一名称我公司也同时停止使用,该等名称不再代表我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八**司对现代天空公司享有上述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不持异议。

现代天空公司经调查发现八乐音乐网(BaLa,网址为www.bala.com.cn)在向公众提供涉案《DISCOGIRL》专辑中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公司遂于2007年2月5日、2月6日、2月12日、2月15日以公证形式将八乐音乐网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书记载,点击专辑名称:《DISCOGIRL》后,点击歌曲列表下的立即播放,可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公证书相关内容显示,网页左上角显示“BaLa”字样,下方为“八乐音乐网”字样,在该网站页面下方注明以上服务由看网公司提供u0026copy;2006版权所有八乐音乐网京ICP证050060号。八乐音乐网站的有关栏目对该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表述相互矛盾,如“公司简介”栏目中称:“八乐音乐网是看网公司推出的专业的数字音乐娱乐服务……”在“服务协议”栏目中称:“BaLa会员服务协议是BaLa网站与BaLa会员之间的共同协议,BaLa是由八**司所有的网站,会员是指在BaLa上注册并使用BaLa服务的用户,BaLa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会员提供服务…….”

根据公证书记载,在八乐音乐网“联系我们”栏目中注明广告、代理中心的电话为010-58694888-110,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B1507,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B座1507-1508室。现代天空公司主张上述地址为八**司经营地点,本院询问八**司上述说法是否属实,八**司表示无法确定该地址是否为该公司经营地点,并表示八乐音乐网上留有该公司的信息是看网公司误解或笔误,与该公司无关。但在八**司向我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记载:八**司法定代表人贺*的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B座1507,电话58694888。

现代天空公司此次公证内容涉及《DISCOGIRL》等27张专辑,该公司共支付公证费9050元。

为查明八乐音乐网域名(bala.com.cn)注册情况,经现代天空公司申请,公证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书记载,中国**息中心记录的域名bala.com.cn注册商为北京万**限公司,该公司为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服务提供商。进入北京万**限公司的网站-“中国万网”(www.net.cn)对域名(bala.com.cn)进行查询,显示域名(bala.com.cn)的登记者为北京八分音符**限公司,登记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在该份公证书中还涉及了对互联星空网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现代天空公司共支付公证费用103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现代天空公司表示要求八**司承担其中500元公证费用的二十六分之一。八**司否认域名(bala.com.cn)系该公司登记注册,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另查,根据现代天空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通知》,北京八分音符**限公司于2005年4月18日经该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八**限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八**司称该公司与看**司于2005年1月5日签订了《网站制作合同》,该公司仅负责对www.bala.com.cn网站进行设计、制作,但未向本院提交合同书原件,现代天空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八**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北京**理局2005年10月13日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为看**司,网站名称为8la音乐网(八*音乐网),网址为www.8la.com.cn(www.bala.com.cn)。该证下方注明有效期自2005年10月13日至2010年3月22日(此经营许可证每年需年检,未经年检此证无效)。八**司未提交经营许可证原件,现代天空公司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八**司还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7)二中民初字第344号,该判决书查明事实中,包括了八**司与看**司签订《网站制作合同》、看**司2005年10月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包括了2006年7月4日公证机关对8la音乐网(www.bala.com.cn)上提供有关歌曲在线播放服务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等事实。该院认定,看**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在8la音乐网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未能证明八**司参与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八**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原告现代天空公司提交的证据1-11,被告八**司提交的证据1-3予以证明,本院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从风景公司与“新裤子”乐队成员订立的《出版合同书》及现代天空公司与风景公司订立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看,现代天空公司对“新裤子”乐队的专辑《DISCOGIRL》享有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从新裤子”乐队专辑《DISCOGIRL》的相关标识看,所载明的发行人与风景公司与正大中心、国**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国**出版社证明等证据内容相符;光盘及包装上标注了现代天空公司的“ModernSky摩登天空”注册商标;相关录音制作者标记(p)后亦注明ModernskyCo.,Ltd或ModernSkyentertainmentCo.,Ltd,虽然上述英文名称并非现代天空公司名称的规范用法,但因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含有Modernsky字样,故该标记能够表明现代天空公司对该专辑相关音乐作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至于专辑中标注的制作:“摩登**公司”或“ModernskyMusic(ModernSky)”,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所谓“摩登**公司”或“ModernskyMusic(ModernSky)”是对涉案歌曲或录音制品享有权利、实际存在的民事主体,而现代天空公司所作出的解释,与相关合同文件及该专辑的有关标记、标注亦不相矛盾。鉴于上述情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现代天空公司对《DISCOGIRL》专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本案审理过程中,八**司亦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八乐音乐网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但根据八乐音乐网页面记载内容,该网站标示的所有人及经营人信息存在矛盾,故本院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八乐音乐网的所有者、经营者。

八乐音乐网不同栏目中标示的该网站所有者为看网公司或八**司,但从相关栏目的内容看,标示八**司为所有者的内容出现在八乐音乐网与会员之间协议中。一般来说,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建立会员制度,目的是通过向会员提供优于普通用户的服务,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或培养用户对本企业的忠诚度。网站所有者、经营者为获取上述的经济利益及商誉,必然会向会员用户明确自身的身份,否则其为此付出的成本将毫无意义。另外,由于用户需通过注册与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建立合同关系,且合同关系到双方的具体的权利、义务,故双方对各自身份真实性的关注程度亦高于普通浏览用户。综上,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在与会员建立合同关系时正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可能性较大。

本案审理过程中,现代天空公司主张八**司经营地点、电话与八乐音乐网上记载的联系方式中地址、电话相同,在八**司未表示承认或否认后,经本院充分说明并询问,八**司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且在八**司向本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亦记载了相同内容,故本院认定八**司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商业网站经济效益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广告代理收入,故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潜在的客户与其进行联系。现八乐音乐网上登载的相关联系方式与八**司情况一致,且八**司未进行合理的解释,本院认定八**司与八乐音乐网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联系。

在我国,域名注册服务是由国家批准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代理机构提供。根据公证书记载内容,申请注册八乐音乐网、现使用的域名的注册者是八**司。八**司对该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本案审理过程中,八**司主张该公司仅参与制作了八乐音乐网,其与八乐音乐网的经营者看**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联系,并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与看**司之间制作网站协议复印件。现代天空公司对该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协议即使真实,亦不能排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更无法据此否定八**司参与八乐音乐网经营的事实。八**司作为八乐音乐网的域名所有者,如主张该域名被看**司用于经营,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现该公司未提交证据,且否认与看**司存在其他业务联系,本院对该公司辩解不予采纳。八**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网站的经营许可证,但未提交证据的原件,且根据该份许可证记载内容,该证在未经过年检的情况下已不具有证明相关网站经营者的效力,故本院无法根据该证记载内容认定看**司在2007年2月时仍实际经营八乐音乐网。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涉案专辑被侵权时八乐音乐网由八**司所有并实际经营。本案审理过程中,八**司提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该院认定看网公司系八乐音乐网的经营者。本院认为,该判决认定该案涉案专辑被侵权时即2006年7月看网公司实际经营八乐音乐网,与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八**司于本案涉案专辑被侵权时即2007年2月实际经营八乐音乐网并不矛盾。

八乐音乐网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涉案专辑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现代天空公司对涉案专辑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对现代天空公司要求八**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根据八**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现代天空公司所主张的367元诉讼支出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八**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现**有限公司对《DISCOGIRL》专辑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八**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千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百五十五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八**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零九元(原告北京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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