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巩义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巩义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巩义**处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巩义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股份公司、巩义市**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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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