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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红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段**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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