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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圣**有限公司与陈和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为与被告武义圣**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9日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武义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及委托代理人陆金才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起诉称:原告从2002年开始研制AquaSkipper(英文名为Waterbird,中文名为“水鸟”或“水上滑板”)产品。2003年研制成功后,原告于同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自推进式水翼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06年4月5日通过授权公告,获得了专利号为ZL200310112387.1的《发明专利证书》。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有生产和销售该发明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该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生产、销售原告专利号为ZL200310112387.1的发明专利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2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武**材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专利侵权赔偿金10万元整。若被告违约逾期支付超过十天的,被告应当加付15万元,即共支付25万元赔偿金。

二、其它事项不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陈*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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