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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廖**与卢**、廖**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因与被申请人廖**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申请再审称:“一种牛角扇电机齿轮箱”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经过其以及案外人的五次专利无效申请,国家知**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两次口头审理,并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第22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涉案专利已经全部无效,本案民事侵权判决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存在,卢**不存在侵权行为,但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尚在进行中,一审法院将卢**名下的存款37917元已经强制划扣。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受理费由廖**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4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2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22661号无效决定已生效。由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广东**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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