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艾**(某苏)金属**公司与上海**心小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苏)金属**公司诉被告**中心小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某苏)金属**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艾**(某苏)金属**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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