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某**公司与衢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公司诉被告衢州**有限公司、衢州力**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7-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2年7月3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衢州万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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