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上海本**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60.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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