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绍兴**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1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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