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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精机电科技(上**限公司与东莞**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精机电科技(上**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11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4日,被告东莞**限公司就涉案“皮带式变速转向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向中华人**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2014年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42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该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精机电科技(上**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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