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佛山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佛山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