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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兴金属制品(昆**限公司与永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硕兴金属制品(昆**限公司与被告永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硕兴金属制品(昆**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硕兴金属制品(昆**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硕兴金属制品(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5元,由原告硕兴金属制品(昆**限公司减半负担3,057.5元。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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