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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瑞**有限公司诉上海**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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