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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永*(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永*(中国**有限公司、杭州某德制冷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永*(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笑笑、被告杭州某德制冷电器厂委托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8996号),宣告涉案专利“带有保护层的滤芯”(专利号:200720076518.9)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鉴于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在该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前,原告对涉案技术已经不再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故原告现以被告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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