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上海重**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8月15日,原告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上海重**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6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