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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75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1年3月3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主审,审判员常**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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