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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323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于祥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祥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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