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滨州**限公司与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有限公司、张**、邯**心医院知识产权纠纷一案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56号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40号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323号
浙江智**有限公司诉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70号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72号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74号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