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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70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翟**、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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