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2月8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征收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邯郸市**有限公司、张**、邯**心医院知识产权纠纷一案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56号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40号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323号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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