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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2月8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征收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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