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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1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械制造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沈阳**械制造厂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持有的ZL20062015275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该委员会已正式受理。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原告沈阳**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械制造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90元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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