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上海**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就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恒**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