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卡*诉被告固*(中国)**责任公司、上海某和工业**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上海某和工业**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上海某和工业车**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