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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上海**限公司虹莘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上海**限公司虹莘路店、佛山市**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虹莘路店、佛山市**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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