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上海**限公司虹莘路店、佛山市**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上海**限公司虹莘路店、佛山市**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