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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永*(中国**有限公司漕宝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诉被告永*(中国**有限公司漕宝店、杭州某德制冷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7.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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