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某乐(中国**有限公司漕宝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某乐(中国**有限公司漕宝店、佛山市某清湖**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某乐(中国**有限公司漕宝店、佛山市某清湖**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