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与南京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曾于2012年2月22日应原告申请,作出(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南京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2年3月9日,被告以保全货物等额人民币75,000元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并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南京海**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