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限公司与被告微**公司、上海某**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海**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上海海**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4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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