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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上海特**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上海特**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特**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被告上海特**限公司据此请求本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经审查,涉案专利权利稳定性较弱,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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