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方学起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与被告方*起健康权纠纷一案,被告方*起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鱼池路满园里4-3-102号,管辖法院应为天津**民法院,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虽为天津**鱼池路满园里4-3-102号,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凯兴天宝公寓。故本院及天津**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我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方学起提出将案件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方学起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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