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退还原告55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