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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新**有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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