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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