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天津**限公司、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天津新**有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与尔××,天津联华停**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庞**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