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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尔××,天津联华停**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尔××、天津联华**南开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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