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尔××、天津联华**南开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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