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王**时,原告庞**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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