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将其妻子李**打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3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被侵权人为案外人李**,原告虽为李**的丈夫,但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为李**,而并非原告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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