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将其妻子李**打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3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被侵权人为案外人李**,原告虽为李**的丈夫,但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为李**,而并非原告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